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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市委副主委、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水费结构不合理、征收情况不理想
2015-3-4 10:28:22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递交《关于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3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述议案了解到,张全认为中国现行水价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水资源费和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所占比重很小。此外,水费的实际征收情况并不理想,征收率低和漏征严重成为困扰水价政策有效执行的难题。

  因此,他建议优化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同时把节水和节水管理纳入法律范畴,推进源头控制。

  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

  “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张全说。

  他指出,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更为严峻的是,中国的水资源利用仍然不合理,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张全表示,总体上看,中国水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许多水域的环境容量仍然超载;虽然大江大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有近十分之一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低于五类,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一些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

  他认为,水污染、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破坏三大水问题并存,构成了中国长期、复杂、多样的综合性水危机状况,最突出的问题是水污染。虽然各级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持续增大,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他看来,导致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技术水平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多,工业、生活及农业污染物排放量过大等;地方政府责任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信息公开不充分、社会监督不到位、市场作用发挥不够、法治偏软、制度偏松、执法能力欠缺、投入不足等。

  张全指出,与此相对应的是,《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特别是在责任体系、政策目标、考核制度、流域管理等亟待完善。

  水污染防治目标表述模糊

  “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目标需要改进。”张全认为,确保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

  张全表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已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但是,该表述比较模糊,并未提出比较明确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也并没有规定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依据。由于法律没有确立保护地表水水质的目标,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水质的要求也较为宽松,《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是“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约束力不够。

  为此,他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政策目标,将量化的水质改善目标纳入水污染防治的各类考核制度,以鼓励各地制定差异化的、分阶段的水质改善达标计划,并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中明确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在张全看来,中国水资源费和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普遍较低,远低于生产或处理成本。现行水价是由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4个收费项目组成的整体,但是其结构并不合理,突出表现在水资源费和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所占比重很小,比重分别为12.8%和3.6%。此外,水费的实际征收情况并不理想,征收率低和漏征严重成为困扰水价政策有效执行的难题。

  他建议优化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同时把节水和节水管理纳入法律范畴,推进源头控制。另外,他还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中增加“优先节约水资源”内容。

  建议建立国家层面协调统筹机构

  张全表示,中国的流域管理,特别是跨行政区流域管理,尚未形成运转有效、综合治理机制,存在缺乏流域统一的发展和保护规划、跨省界河道上下游水功能区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最核心的,是跨行政区的流域协调和联防联控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不到位,而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难以起到跨行政区域的统筹协调作用。

  “鉴于流域环境保护与区域发展紧密相关,为有效统筹跨行政区,尤其是跨省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协调统筹机构。”张全说。

  张全建议,借鉴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构以应对大气灰霾污染问题的做法,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将其制度化,具体可在《水污染防治》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筹跨省流域的发展和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及重大污染事故应对,督促地方政府完成规划确定水环境保护目标。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由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缺失问题,他建议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对跨省界水体断面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保护质量目标,并造成下游水污染损失的,上游省级政府应当对下游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对下游地区因特殊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需要上游地区限制开发建设或者采取专门的生态保护措施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补偿。”

  张全还建议,为统筹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改变部门立法弊端,从长远角度讲,应顺应中国政府体制改革和大部制新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提前开展“清洁水法”立法研究,以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一体化管理。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