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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保护人权和修复国家与被侵权人关系
2015-3-4 17:3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立法机关修改并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后,除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外,还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该法的上述规定具有法治里程碑式意义,但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困难重重。对此,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务必真正落实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切实尊重保障人权。

  为此,建议:

  一、充分考量地区差异,逐步实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范统一

  建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为:以人身自由赔偿金为计算标准,对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划分区间,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逐步提高每一区间对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同时在每一区间设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该限额仍以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计算)。

  二、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与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相衔接,在差异中寻求赔偿的统一性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必须借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与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

  三、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解决受害人未来工作和生存压力相结合

  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来说,在侵权范围内有效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原有声誉、对其予以公开赔礼道歉,对缓解其未来生存压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来源:农工党中央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