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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党员、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开放政务信用信息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5-3-12 10:42:31

  我国征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个人、融资企业、放贷金融机构都存在着旺盛的征信需求,但由于各个部门、征信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森严,征信数据各自为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问题突出,形成诸多信息“孤岛”。

  央行征信系统、政府各个部门、征信机构和融资金融服务机构,都掌握着大量的信用数据。如央行征信系统内收录了8.6亿个个人、近20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金融信用数据,但其数据构成中,司法记录、公共服务事业缴费情况以及其他行为记录几乎为零,金融机构必须自行去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通过民间征信机构查询,数据口径不一不说,还浪费人力物力。

  政府部门是数据资源的主要集散地和数据资源进一步采集开发的主要高地。统计显示,在社会的各主要领域,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超过了90%。虽然我国早在七年前就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但实践中情况不尽如人意,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数据封闭、“沉睡”,无法为社会共享利用。

  开放政务信用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针对征信市场现状问题,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2014年6月14日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建议进一步开放政务信用信息,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失信风险。

  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保证政务信用信息的合理有效开放

  政府信息尤其是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由于政府各部门对于数据开放义务责任的不明确,数据开放的类型、程度、事后监管无从考证。有必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确保政务信用信息开放的及时、有效、合理,并建立反馈机制及评估监督机制。

  设立跨机构的专项领导小组,推动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

  由于政务信用信息涉及的行政地域、垂直领域众多,导致数据所有机构之间难以形成科学有效的互通机制,数据的搜集、整理、开放标准不尽相同。建议设立跨机构的专项领导小组,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数据开放的相关立法工作;协调不同地域、领域的数据标准化及互联互通;将相关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督促和考核政务数据所有机构的开放程度;还可以作为连接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纽带,协调和处理政务数据开放及使用中的各种问题。

  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目前政务数据开放最主要的形式是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统一发布平台,这也是各国通行做法。建议采用向征信机构进行分类开放政务信用信息的模式,即除涉公共安全数据外,不涉隐私和公共安全的数据可完全放开共享,涉隐私的数据则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有限使用。

  建立信用信息用户管理规范、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规范和征信业的信息安全规范标准,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重点防范征信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征信机构运行中的信息安全。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止超越法律法规,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息主体的异议、投诉及责任处理机制,建立个人信用修复的制度性安排。

来源:联合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