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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莹代表:规制地下钱庄 防范金融风险
2018/3/5 10:02:31

图片说明:陈晶莹代表建议,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3月4日下午,上海团全国人大代表集体酝酿并讨论、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带来了两份“修法”的议案,其中之一就是修改、适用《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陈晶莹代表说,目前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经营金额巨大、涉案面广,呈现智能化、组织化程度高,隐蔽性、预谋性强的特点,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在地下钱庄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囿于证据的取得;适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有重罪轻判之嫌等问题。

  “能否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关键还在于能否证明资金的来源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之列。”陈晶莹代表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将该条的“明知”改成“推定”,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

  另一方面,陈晶莹代表建议,最高院出台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采取单方取证的司法解释,并就《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尤其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实质性侵害程度,合理采用‘数额+情节’的方法。”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