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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证按“标的” 收费明确公益属性
2013-1-31 17:00:29

昂贵收费是否合理?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

  前段时间,外地爆出“公证处负责人年薪80万元”的新闻,让大家注意到公证收费原来“很肥”。“国外许多公证机构(公益性公证员)的服务是免费的,或仅收取少量的服务成本费用(户籍、身份、印章登记等材料证明文件的获取费用等),所以强烈建议取消按‘标的’的公证收费方式,实行按件收费方式。”市政协委员左建平、江世亮、张培志和邹云增等联名向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

  提案指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类公证大多是按件收费,只有房产等少数几项是按标的物比例收费。但近年来,随着房价飙升,“水涨船高”的房产,金融相关产品(银行存款,股票等)的遗产继承、赠与的强制公证按“标的”的2%收费,备受民众质疑和不满。虽然从2012年3月1日起,上海市房产遗产继承、赠与公证收费下调至房屋评估价的“标的”1%,但动辄几万元的高额公证费仍然饱受诟病。

  “公证收费按照房屋评估价的‘标的’1%收取,50万元房产收取费用5000元,500万元房产收取费用5万元,同样的服务,付出服务内容也是同样的,收费差距如此之大,也是民众对公证的高额收费不认可的原因之一。”左建平委员说,这种做法还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当时购买价相比,往往已经翻了几个跟头,尤其是一些老公房,办个公证的钱几乎相当于当初购买房子的钱,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很难承担。

  另外,房产的遗产继承,我国还没有遗产税,却按“标的”被公证机构收取了高额的公证费用,民众有一种不公的感受。“目前公证机关在一些按‘标的’收费的公证费用,明显超过其在进行公证服务时所投入的工作成本,民众不仅要问,我们支付的公证费用最终去向了哪里?”委员们质疑。

  左建平等委员指出,2006年起实施的《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而公证机关理应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应当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确立非营利、服务性的宗旨。”

  提案还建议提高公证机关的工作透明度,适度公开公正收费的资金流向和用途,明确用于公证办理中的取证、调查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合理开支。

作者:江跃中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