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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信业监管 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2017-1-16 10:09:56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农工党市委将提交十余件集体提案,其中一份《关于推动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引起媒体重视。

  该提案指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业的检查和检测力度,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信息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信用评级,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负债能力,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

  问题及分析: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农工党市委调研得知,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据了解,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企业资信数据的相对封闭状态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由此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而且征信数据的市场价难以把握;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和封锁,使市场不公平竟争日益严重。

  此外,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企业及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守信者的守信行为得不到激励,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在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

  建议: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促进数据源开放

  征信机构能够合法、公开取得用于制作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一国迈向“征信国家”的第一步。农工党市委建议,尽快出台关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以便能够清晰地界定企业征信数据的范围,并且赋予征信机构征集信用数据、制作征信报告的权利。

  其次,有必要在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农工党市委建议还建议,允许征信类企业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帮助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央行征信系统接入征信企业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其威慑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也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软信息”对征信企业发展起到完善作用。

  农工党市委建议,加强对征信行业监管和扶持、发展规范化的征信机构。“一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以防止对中小企业征信行业的多头重复监管和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信息数据获取和扩散、对偿付历史数据时间期限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管,构建征信监管框架。三是加强中小企业征信行业自律,维护征信行业的有序竞争。四是在政策上对采用高科技的大数据征信企业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优惠、对技术研发人员进行住房补贴、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以鼓励行业的技术迭代、创新发展。”

来源:青年报 作者:范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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