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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宜慎行
2014-01-02 09:14  来源:联合时报  作者:沈建华  

  一段时间以来,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成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我们注意到,有关方面对于食安责任强制险的认识还有偏差,贸然推行会带来某些混乱。

  按照食安强制险推崇者的说法,如果有了食安强制责任险制度,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就能够及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就能够有效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解除企业因要承担巨额赔偿而面临的破产风险;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责任险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损失就不是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恰恰是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覆盖范围内。近年来,历次发生的各起食品安全事件,如敌敌畏火腿、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等,无一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后果,是在责任险(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的)免责条款范围内。

  此外,和交强险不同的是,目前要建立和推行食安强制责任险所需基础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也没有国际同行的经验和成熟做法可以参考借鉴。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诸多技术环节的设计、推开都会困难重重。

  目前对于所谓“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前景期盼,基本上还是一厢情愿,就是强调其正面效应(包括大量想象中的“正面效应”),对于这项公共政策一旦推行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的预测和评估,目前为止基本上还是空白。在世界上首先推行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会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可能的道德风险。

  食安强制保险在真正全面推开以前,应好好研究,将其前因后果和上下左右都搞搞清楚。研究应包括多方面的力量,不仅包括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还应该包括食品安全公共管理方面的政府人士和有关学术界人士。特别要注意容纳有利益冲突背景的专业人士参加。研究内容还应包括必要的保障配套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