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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观与和谐社会
2007-12-17 16:45   作者:吴绍中  

      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是一个消费过程,取决于生产与消费的和谐,但与人们的消费观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消费观有不同的消费需求。科学、合理、健康的消费观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科学、持续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不科学、不合理、不健康的消费观会造成社会、经济、文化的畸形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消费观是关系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能否和谐生存的关系。所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的消费观,涉及到许多方面,但根本的是正确认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马克思明确提出:“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就是科学的表述生产与消费两者的辩证关系。因为生产过程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过程,人的消费过程,同时是人的再生产过程。所以,不能把人的消费看作浪费,人的消费是促成人的全面发展。所以正确的消费观,应该是鼓励人们的消费,鼓励消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或基本消费政策。鼓励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把自己的劳动所得合理地用于消费,反对片面的储蓄观,反对片面的节约观。
      鼓励消费,是鼓励人们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同样的收入水平,同样的家庭成员,有的家庭生活得很好,家庭生活幸福、愉快;有的家庭生活不协调,前宽后紧、负债累累、矛盾重重。这里面就有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和健康消费的问题。不是一提鼓励消费,就是鼓励大吃大喝,比阔气讲排场、奢靡之风,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
      当前总体上看,是个人生活消费不足,内需不足。消费不足应从两方面去看。一方面是存在着住房、教育、医药以及养老的不确定性等体制性的障碍,缺少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的良好制度环境,需要国家在改革消费政策、环境、刺激需求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另一方面消费需要引导,如小康条件的消费,除了住房、汽车、家电等现代化的物质消费外,应更多地鼓励居民在文化、教育、娱乐、旅游等方面的消费,花钱买健康、买知识、买时尚,促进人的发展需要。让百姓走出“有钱不敢花”的怪圈,多管齐下,打造拉动内需的社会环境。要解决内需不足,最根本的是要调整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重积累轻消费是我国的多年痼疾,需要彻底改变。
      正确的消费观,还涉及到对消费的追求、消费的手段、消费的评价。追求科学、现代、时尚消费没有错,但要反对媚洋观念和炫富消费。片面强调节约、拒绝使用先进的消费手段,应当扭转。对消费和浪费要有新的评价标准,是否生活浪费,不是看消费品的数量与质量,而是看消费品是否发挥了他的效用,他的使用价值是否实现。
      至于女性消费观,我认为是应纳入居民消费观之中,没有必要把女性和男性消费观分开来。如果一定要研究女性消费观,那可能是从商业营销策略、经营范围引申出来的。最典型的就是上海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在淮海路上开出了一家上海妇女用品商店,集中销售妇女消费用品。前几年,又开出一家准妈妈用品的商店,为孕妇儿童服务。现在妇女、儿童成为商业消费的重要对象,这只能说明男性消费用品的开发十分贫乏,未引起生产者、经营者的充分重视。从目前的消费现状看,男性消费品更不足,甚至男性还受歧视。太平洋徐汇店男营业员“禁入”化妆品柜台,此事实在让人费解。如果此举有理,那妇科更不应该有男医生了。如果要说有女性消费观,那只能说它是有别于男性的消费观。这种说法能成立,则还有儿童消费观、老人消费观;此外不同层次的人也有不同层次的消费观。
      有了正确的消费观,未必能推动居民的消费,并向科学、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能否推动、扩大内需,有许多相关的条件必须具备。(1)加快推进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在承担有公共服务责任的行业中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避免虚高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2)切实管好物价,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监控,遏制关系民生的水、电、油、气、热、粮轮番涨价;(3)制定严格的市场规则,加强执法监督,消除“守法不如违法”现象,终结“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内的消费协议、“霸王条款”,让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规则下博弈,实现双赢;(4)对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医疗、教育和住房改革要加快;(5)从完善法制、群众参与、部门协调上下功夫,加强市场监控,尤其对居民反映问题严重的食品、医药、家具的卫生安全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百姓放心消费。[①]
      从消费观与和谐社会看,“消费维权”应在居民中大力宣传和加强。“消费维权”,说说容易,实际做起来,实在困难。消费者起码必须具备三种知识才能谈得上维权。即明“理”,掌握相关商品知识;有“据”,具有一定的证据知识;知“法”,学习相应诉讼知识。若无此三方面的知识,维权就是空话。

[①] 参见彭宇:《“消费和谐”:百姓有五个期待》,《人民政协报》2007年3月5日。